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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换言之,法律法规禁止鉴定人脱离鉴定机构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来源:山东司法鉴定编辑:张永,审核:张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