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 杨伟民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长期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我们认识到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等特点,但并非无章可循,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产生的后果,有其必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驾驶员)、车、路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事故分析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显得尤为重要,是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到人(驾驶员)、车、路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也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小。
一、在事故形成原因中,人(驾驶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察不周,即在视野良好的情况下,对本应该发现的危险情况置之不理或者反映迟钝。
2.措施不当,虽然及时发现了危险,并采取了避让措施,但因判断失误、犹豫、紧张等等采取了错误的避让措施,或者没有采取避让措施。
3.疲劳驾驶,疲劳驾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于在凌晨、午饭过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疲劳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
4.酒驾或毒驾
二、车辆的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有:
1.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集中表现在制动不合格,灯光信号装置不合格。
2.车辆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爆胎等。
三、人(驾驶员)和车辆共同作用的因素主要表现为:
1.随意变道,在多车道道路上行驶时,随意变道,可造成后车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交通事故。
2.未保持安全车距,行驶过程中距前车较近,前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时,来不及采取措施或措施不能起到完全避让的作用而发生交通事故。
3.超速,超速行驶可造成紧急制动距离呈指数增加,大大增加危险性。
4.越线,越线行驶占压对方车道,极易与被占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5.超员、超载。超员虽然对事故的发生影响不是太大,但会加重事故后果,超载可造成车辆制动性能下降,稳定性变差,遇紧急危险情况时,制动距离增长,同时转向避让极易造成车辆侧翻。
6.违法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在不能停车的路段因各种原因违法停车,同时不开启危险紧急示警灯、不按照规定放置反光器等,特别是在夜间,大大提高了被追尾碰撞的可能性。在高速公路上因爬坡,故障等低速行驶或停车,也往往会造成追尾事故。
7.未保持安全车距。
四、道路因素:
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或因建筑物,树木等遮挡视线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也不少见,但在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较少考虑道路因素。
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牵扯因素较多,分析起来也相对复杂,但就某一起交通事故而言,其形成原因一般不会牵扯这么多方面的因素,往往只是一个或者几个主要因素造成的结果。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程中,因当秉承这样的思想: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行走时,往往是按照最正常的方式行驶/行走,即,对于机动车,大多数情况下按规定车道,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辆、行人等,除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往往会选择较短的路线行驶/行走。
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按规定路线,规定交通标识、信号行驶/行走,各行其道,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一方或双方没按规定车道行驶/行走,浸入对方车道或者违反交通标识、信号行驶/行走。上文所述,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行走时,大多数驾驶员及行人的心态还是按交规正常行驶,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越线或者违反交通标识、信号的情况呢?就其原因,窃以为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抄近道,着急通行,自负和侥幸心理作祟,选择平坦、障碍物较少的路面通行,遇前方障碍物突然转向避让,越线超车等。
抄近道主要表现为横穿、斜穿公路、提前左转、逆行等。
着急通行主要表现为闯红灯,抢红灯等。
自负、侥幸心理作祟主要表现为在车流中穿行或者在车流前方慢吞吞行驶/行走。
选择平坦、障碍物较少路面通行主要表现为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等为了避让或者不堪忍受停止于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非机动车道内的障碍物等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
车辆长时间侵占车道行驶的,在占压车道内按标识标线行驶,由于后方车辆有足够的时间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车辆驾驶员或者行人观察不周,突然改变其行驶/行走轨迹,行驶/行走状态,而给予对方车辆采取措施的时间及距离不足以让其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
在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及助理应当秉承事故前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思想去分析、判断事故,可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去分析、判断,假如你是其中的一方,你会怎么行驶,然后假如你是另一方,又会怎样行驶。对经手的每一例鉴定,除要搞清楚事故的形成过程之外,还需要搞清楚事故的形成原因,且在鉴定报告的书写过程中,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需在报告中叙述出来,以其为整个报告书写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及贯穿整个报告的主线。
作为交通事故成因来说,人的因素较为主观,因此不好以理论的形式作出判断,在鉴定过程及报告书写过程中可考虑人的因素,但在报告的书写过程中,由于人的部分影响因素主观性较强,在报告中不宜叙述。对于人和车的共同共同因素,可通过理论分析车辆的运动姿态分析过来。
上文所述,车辆在发生事故之前,一般会在现场道路上正常行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便是有一方车辆或者双方有意、无意的侵犯了对方路权,侵入了对方的行驶车道,若双方均按规则行驶,各行其道,不管其车况及驾驶行为何其不堪,但不至于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追尾事故除外)。
那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如果双方均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上文又说,车辆在道路上做正常行驶,是不是说正常行驶即为按规则行驶呢,不尽然,以下就不同道路类型,不同车辆为例,叙述正常行驶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长期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我们认识到道路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等特点,但并非无章可循,交通事故的发生及产生的后果,有其必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人(驾驶员)、车、路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事故分析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显得尤为重要,是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受到人(驾驶员)、车、路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也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以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大小。
一、在事故形成原因中,人(驾驶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观察不周,即在视野良好的情况下,对本应该发现的危险情况置之不理或者反映迟钝。
2.措施不当,虽然及时发现了危险,并采取了避让措施,但因判断失误、犹豫、紧张等等采取了错误的避让措施,或者没有采取避让措施。
3.疲劳驾驶,疲劳驾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对于在凌晨、午饭过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疲劳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
4.酒驾或毒驾
二、车辆的原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有:
1.车辆技术性能不合格,集中表现在制动不合格,灯光信号装置不合格。
2.车辆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爆胎等。
三、人(驾驶员)和车辆共同作用的因素主要表现为:
1.随意变道,在多车道道路上行驶时,随意变道,可造成后车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发生交通事故。
2.未保持安全车距,行驶过程中距前车较近,前车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时,来不及采取措施或措施不能起到完全避让的作用而发生交通事故。
3.超速,超速行驶可造成紧急制动距离呈指数增加,大大增加危险性。
4.越线,越线行驶占压对方车道,极易与被占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5.超员、超载。超员虽然对事故的发生影响不是太大,但会加重事故后果,超载可造成车辆制动性能下降,稳定性变差,遇紧急危险情况时,制动距离增长,同时转向避让极易造成车辆侧翻。
6.违法停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在不能停车的路段因各种原因违法停车,同时不开启危险紧急示警灯、不按照规定放置反光器等,特别是在夜间,大大提高了被追尾碰撞的可能性。在高速公路上因爬坡,故障等低速行驶或停车,也往往会造成追尾事故。
7.未保持安全车距。
四、道路因素:
由于道路设计不合理,或因建筑物,树木等遮挡视线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也不少见,但在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较少考虑道路因素。
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牵扯因素较多,分析起来也相对复杂,但就某一起交通事故而言,其形成原因一般不会牵扯这么多方面的因素,往往只是一个或者几个主要因素造成的结果。在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程中,因当秉承这样的思想: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行走时,往往是按照最正常的方式行驶/行走,即,对于机动车,大多数情况下按规定车道,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对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辆、行人等,除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往往会选择较短的路线行驶/行走。
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均按规定路线,规定交通标识、信号行驶/行走,各行其道,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是一方或双方没按规定车道行驶/行走,浸入对方车道或者违反交通标识、信号行驶/行走。上文所述,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行驶/行走时,大多数驾驶员及行人的心态还是按交规正常行驶,但为什么还会出现越线或者违反交通标识、信号的情况呢?就其原因,窃以为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抄近道,着急通行,自负和侥幸心理作祟,选择平坦、障碍物较少的路面通行,遇前方障碍物突然转向避让,越线超车等。
抄近道主要表现为横穿、斜穿公路、提前左转、逆行等。
着急通行主要表现为闯红灯,抢红灯等。
自负、侥幸心理作祟主要表现为在车流中穿行或者在车流前方慢吞吞行驶/行走。
选择平坦、障碍物较少路面通行主要表现为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等为了避让或者不堪忍受停止于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非机动车道内的障碍物等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
车辆长时间侵占车道行驶的,在占压车道内按标识标线行驶,由于后方车辆有足够的时间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车辆驾驶员或者行人观察不周,突然改变其行驶/行走轨迹,行驶/行走状态,而给予对方车辆采取措施的时间及距离不足以让其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
在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及助理应当秉承事故前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思想去分析、判断事故,可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去分析、判断,假如你是其中的一方,你会怎么行驶,然后假如你是另一方,又会怎样行驶。对经手的每一例鉴定,除要搞清楚事故的形成过程之外,还需要搞清楚事故的形成原因,且在鉴定报告的书写过程中,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需在报告中叙述出来,以其为整个报告书写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及贯穿整个报告的主线。
作为交通事故成因来说,人的因素较为主观,因此不好以理论的形式作出判断,在鉴定过程及报告书写过程中可考虑人的因素,但在报告的书写过程中,由于人的部分影响因素主观性较强,在报告中不宜叙述。对于人和车的共同共同因素,可通过理论分析车辆的运动姿态分析过来。
上文所述,车辆在发生事故之前,一般会在现场道路上正常行驶,因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便是有一方车辆或者双方有意、无意的侵犯了对方路权,侵入了对方的行驶车道,若双方均按规则行驶,各行其道,不管其车况及驾驶行为何其不堪,但不至于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追尾事故除外)。
那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如果双方均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则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上文又说,车辆在道路上做正常行驶,是不是说正常行驶即为按规则行驶呢,不尽然,以下就不同道路类型,不同车辆为例,叙述正常行驶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一、平直双向两机动车道、两非机动车道的道路
(一)机动车事故
1.两车同向追尾事故
原因主要有:
(1)前车遇紧急情况采取避让措施,后车与前车距离太近,来不及采取措施或者采取了措施但不能完全避险。
(2)前车遇紧急情况采取避让措施,后车与前车距离也足以避险,因后车驾驶员采取措施过晚或者措施不当。
(3)前车遇紧急情况采取避让措施,后车与前车距离也足以避险,因后车车况不良导致无法避险。
(4)前车因不同原因停车、倒车等。
2.两车对向碰撞事故
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一方车辆越线超车造成的事故。
3.二次事故
与已经发生事故的车辆再次发生事故。
(二)机动车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事故
摩托车、电动车及非机动车由于非机动车道被占压、非机动车道路况不良等原因驶上机动车道,或者行人在机动车道步行,与后方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在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长期占用机动车道,且直线行驶的情况下,一般后方车辆会注意到前方占道车辆,而采取避让措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但对于夜间无照明,前方占道车辆无尾灯、无反光标识的情况下,由于视距有限,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或雨雪等不良天气,影响视距及道路附着系数,亦可导致事故的发生。但如果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过程中,遇前方道路被占用或者其它突发情况,而突然左拐驶入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车辆由于距离较近,观察不周,车况不良,车速过快等原因无法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而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在这种路况下,极少与对向行驶的机动车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在这种路况下,机动车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机动车右侧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左侧接触刮擦,机动车车身痕迹在其车身右侧,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痕迹在其车身左侧,检验鉴定过程中需要注意。
二、平直双向四条及以上机动车道、两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或平直道路,两侧或单侧有商铺、小路口的街道、道路。
在这种路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除上“一”述之外,还有,前方车辆突然变道,同向、对向车辆左转斜穿、横穿道路,逆行,掉头等情况。
这种路况下,在行驶过程中需要去道路另一侧商铺去购置货物,或拐向小路而突然左转斜穿的情况较为常见,因此道路另一侧商铺看似与交通事故无关,实则与商铺才是导致发生交通该事故的最根本原因,在勘验鉴定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这一层,不然就无法解释事故车辆斜穿或者横穿这一行为。因此在鉴定报告现场路况的叙述中,非常有描述的必要。
三、“T”型路口事故
(一)机动车事故
1.主干路车辆避让支路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
2.主干路上靠近支路一侧车道内车辆与由支路驶入主干路左转、右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3.主干路上车辆与同向、对向主干路上左转进入支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4.主干路上靠近支路一侧内侧车道车道内车辆右转进入支路过程中,与后方外侧车道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事故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事故与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事故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主干路上靠近支路一侧车道内机动车右转进入支路,与后方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
四、“十”字型路口事故
在“十”字型路口中,每个方向到达路口车辆有直行、左转、掉头、右转四种行驶方式(见一下示意图),路口四个方向车辆多达16种通行方式。加上非机动车道车辆与行人,其通行方式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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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型路口事故常见的一般为侧面碰撞事故、直行车辆与对向左转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右转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内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一)有信号灯控制
左转与直行各自有信号等控制的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是有一方车辆或行人闯红灯,或者在绿灯结束、黄灯情况下抢行进入路口,与同一道路上对向左转、另一条交叉道路上按规则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二)没有信号灯控制
由于路口有至少16中通行方式,因此若路口没有信号灯控制,则交通相当混乱,任何一种通行方式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勘验鉴定过程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大多数“十”字型路口,对于右转车辆不限通行,因此右转车辆与非机动车道车辆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会发生。
五、弯道、坡道等特殊路况
车辆在驶过弯道时,小型车辆一般拐小弯,而大型车辆一般拐大弯。即小型车辆过弯道时会从外侧车道越线进入内侧车道走捷径,而大型车辆限于自身结构,弥补转弯时前后轮的转弯半径差,前轮一般会拐大弯而驶入外侧车道。同样,在大型车辆拐较大弯时,如又道路驶入道路一侧固定场所,为了弥补前后轮转弯半径的差值,前轮会拐出较大的弯,甚至在右拐时先向左转向以弥补右侧路面的不足。受到大型车辆的这一结构限制,其右拐弯时其左前侧可能会与左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右后侧可能与后方同向行驶车辆发生事故,或者由于后方同向车辆不知道大车的拐弯特性,在大车右侧与大车横向距离不足,大车车身前部过去之后与大车中后部发生交通事故。
六、高速公路、高架桥事故
高速、高架路上,双向通行车辆受到中央护栏的分割,不会与对向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为追尾事故或侧面刮擦事故。
追尾事故一般为前车低速爬坡,或故障慢行、停车,后车疲劳驾驶,或者后车对前车运动状态判断失误造成。
刮擦事故一般是前车突然变道,后车来不及避让造成的。
急减速变道事故、倒车事故,由于高速下口距离较远,因此有些车辆会因路况不熟、分心等情况而不能及时进入引道,驶过匝道口等情况。此时可能会出现急减速并向右侧紧急变入引道,或者急减速停车,倒车等情形。碰到这种事故,由于事故车辆在高速公路以极不正常的方式行驶,因此,需要非常扎实的证据才能做出正确的结论,不可轻易妄下结论。
通过上文所述,交通事故虽然具有偶发性及突然性,但并不是无章可循,其根本是道路,因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车辆的行驶状态一般都是沿着道路正常行驶,一般情况下,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走捷径,包括提前拐弯,造成斜穿、逆行,其本质还是走捷径。
因此在大多数交通事故的勘验,检验鉴定过程中,一定要秉承车辆正常行驶这一原则,做出最合理的结论。在以正常行驶无法解疑的情况下,再去考虑特殊情况。切不可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由此,在交通事故勘验及检验鉴定过程中,现场为重中之重,而现场路况又是发生事故的最根本原因,因此只有明确了道路状况,视线条件,才能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作出准确的判断,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鉴定报告的书写过程中,现场路况的描述并不是千篇一律,复制粘贴,而是需要描述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如视线情况,照明情况,车辆因什么样的路况而驶离自己的行驶轨迹,而侵入对方车道。或者控制的路口,由于什么原因使得双方的行驶轨迹发生冲突。至于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必须要在车辆上找出相关的证据。至于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由于其主观性太大,一般无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