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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半挂车驾乘关系的交通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9-11-29 阅读量:  

 

基本信息

鉴定类别:交通类

鉴定事项:驾乘关系鉴定

承办机构: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员:杨伟民、陈敬春

【案情简介】

201×年×月×日19时30分许,天气晴,某号牌半挂车(甲车)沿XXX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m+600m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某号牌半挂车(乙车),造成甲车上两名驾乘人员中的王某某当场死亡,冯某某受轻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委托当地某机构对甲车事故时的驾乘关系做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时冯某某为甲车的驾驶员,王某某为乘车人。其主要依据为:甲车驾驶员位置头顶遮阳板上有冯某某血迹;甲车碰撞后行驶距离较长,应当是在有人驾驶的情况下形成的。本案当事人之一冯某某接到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对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过程提到的鉴定依据提出质疑。称案发当时自己不是驾驶员,而是在卧铺睡觉,遮阳板血迹为案发后自己爬出时带血的手扶了一下遮阳板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重新鉴定,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接到重新鉴定委托后,决定受理。

【鉴定过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检验所见:

甲车,品牌型号:福田牌XXXXXXXXFKB-1/瑞江牌XXXXXXTDP,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017285/ XXXXXXXXXXXWBJ608。

事故现场甲车头东尾西停于现场道路南侧田野中,碰撞后在事故现场路面及道路南侧田野中留有由西指向东偏南的轮胎印迹,长度约为102m,死者王某某躺倒于甲车左侧车轮轮胎印迹上,距甲车左后轮约70m,伤者冯某某事发后自甲车驾驶室内爬出。(见附件图1、图2)

经对甲车损坏痕迹的检验,甲车驾驶室整体向左后侧偏转,前围板左侧向后压缩弯折变形,驾驶室左侧车门前部固定松脱,车门向后弯折变形后移,车门玻璃破碎脱落,前风挡玻璃破碎脱落,驾驶室上部向左后压缩变形且错位,驾驶员座椅靠背后仰且向左后方偏转。(见附件图3)

乙车,品牌型号: 陕汽牌XXXXXXXX2941/通华牌XXXX404,车辆识别代码:XXXXXXXXXXX012327/ XXXXXXXXXXX004369。

事故现场乙车头东尾西停于现场道路南侧应急车道内,右后轮距甲车左前轮310m。

经对乙车损坏痕迹的检验,乙车车厢后部右侧有撞、擦痕迹;车厢后厢板右侧下部有一处撕裂口。

死者王某某尸检报告摘要:

“头颈部:头颅变形呈扁平状,额顶部可见16×8cm的头皮撕裂创口,其中央见8×8cm的颅骨呈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颅腔与外界相通、颅腔空虚,脑组织外溢;左右颧骨、左右上下颌骨、鼻骨骨折。

躯干部:胸部塌陷、胸部呈扁平状、左胸部和右胸部分别可以触及第2、3、4、5、6肋骨骨折;右侧腋窝前缘右胸部见8×4cm皮肤撕裂创口;左右肩关节均骨折;右肩胛区见40×6cm的表皮擦伤,左侧臀部内侧缘见7×4cm表皮擦伤。

四肢部:左上肢外侧大面积皮肤擦伤;左腘窝处见不规则的皮肤擦伤。”

(尸检照片见附件图4)

伤者冯某某CT检查报告单及诊断证明摘要:

“左前额部皮下小血肿”;“右侧上肢软组织多发擦伤”。其余部位未提及受伤。结合现场照片及交警调查材料可知冯某某伤情轻微。

【分析说明】

根据对甲乙两车的检验并结合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资料综合分析认为:甲车、乙车沿事故现场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甲车前部左侧与乙车后部右侧接触碰撞,碰撞时甲车相对于乙车向右前方运动,乙车后部右侧刮擦挤压甲车左前侧,碰撞后甲车向右前方运动驶出现场路面,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

根据以上所述,结合对两车的检验分析认为:乙车后部右侧挤压刮擦甲车左前侧,造成甲车驾驶室向左后侧偏转移位,驾驶室左侧压缩变形,左侧车门前部固定松脱,前风挡玻璃破碎。由于甲车驾驶室发生损坏且移位,甲车驾驶员暴露,两车继续相对运动过程中,乙车后部右侧碰撞挤压拖带甲车驾驶员,受到乙车的挤压作用,甲车驾驶员身体后仰作用于座椅靠背,使座椅靠背后仰且向左后方偏转。甲车驾驶员挤压于甲车驾驶员座椅靠背与乙车车身右侧组成的狭小缝隙之间,随着两车的相对运动产生挤压、扭曲作用,可造成甲车驾驶员头面部严重伤害,胸部严重伤害,肩胛部与座椅靠背边缘摩擦而导致表皮擦伤,左上肢大面积皮肤擦伤。

在两车相对运动并挤压扭曲甲车驾驶员上半身的过程中,甲车驾驶员上半身向左后侧运动,但因其腿部受到变形的驾驶室前围板、转向立柱及座椅构成的狭小空间的约束,不会立即与甲车分离而掉落于两车接触点附近。两车分离后由于甲车驾驶室左侧变形损坏及两车的相互挤压推带,甲车驾驶员上半身外露,因此在甲车驶出现场路面后在不平整的田野中向前运动过程中,甲车驾驶员从驾驶室左侧掉落至车外。

甲车前部左侧与乙车后部右侧接触碰撞时,甲车副驾驶位置及卧铺位置损坏变形较小,副驾驶位置及卧铺位置空间没有发生太大的压缩变形,因此事故时位于副驾驶或者卧铺位置的乘车人不会受到较严重伤害,受到驾驶室的约束副驾驶位置及卧铺位置乘车人不会从甲车驾驶室左侧掉落。

通过以上分析并结合事故发生后两人的位置及伤情状况综合分析认为:事故时王某某为甲车的驾驶员,冯某某为乘车人。

【鉴定意见】

本次事故发生时,王某某为甲车的驾驶员,冯某某为乘车人。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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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甲车路面痕迹及停止位置

图2现场王某某躺倒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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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甲车损坏概览

图4王某某胸部擦伤

点评

涉嫌事故参与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是对涉嫌事故车辆与其他客体物(人体、车辆、地面或者其他固定物等)的损坏部位、物质增减等进行检验比对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分析,对涉嫌事故参与者的交通行为方式(驾乘关系)进行鉴定的鉴定类型。在此案中,鉴定机构根据案情,对与事故相关的现场、车辆、伤亡人员进行勘验和检验后,依据勘验和检验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做出涉案车辆驾乘关系意见的书面结论。该鉴定意见书鉴定依据正确,痕迹检验规范,痕迹描述要素全面,比对分析合理,鉴定意见表述精炼准确。


(编辑:张永,审核: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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