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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害人体表及衣物轮胎痕迹的交通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19-12-24 阅读量:  

【基本信息】

鉴定类别:交通类

鉴定事项:关于受害人体表及衣物轮胎痕迹的鉴定

承办机构: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员:杨伟民 王同建

【案情简介】

201X年X月XX日21时30分许,天气晴,行人闫某某步行至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处由东向西过路口时,被由南向北行至处的车辆碰撞碾压,造成行人闫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展开调查,调取现场及沿途监控视频,并通过走访锁定了嫌疑车辆,某号牌半挂车。民警对车辆进行依法查扣并勘验,并未发现该车车身及轮胎上有可疑痕迹,但现场及沿途视频材料、目击证人材料均指向该半挂车。办案民警在痕迹物证不足的情况下,委托我中心对该案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过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

我中心鉴定人员在接到委托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初步检验现场照片、相关材料及嫌疑车辆后判定,本案中仅受害人闫某某体表及衣物轮胎花纹痕迹具备与嫌疑车辆轮胎花纹的比对检验条件,其余不具备鉴定条件。

受害人闫某某《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摘要:

“头面部:口鼻腔、双侧耳道出血,左面部及左枕部塌陷,前额至左枕部有20cm创口,深达颅内,可见额骨、左颞骨、左枕骨骨折,脑组织外溢,右颞部有2cm长创口,鼻骨、左侧颧骨触及骨折。

躯干四肢部:颈椎触及骨折,双侧胸骨塌陷,双侧肋骨触及骨折,左侧肩胛骨触及骨折,左胸上部22×10cm范围内散在多处擦伤、皮下出血,背部24×15cm范围内散在多处擦伤、皮下出血,左上臂30×10cm范围内散在多处擦伤、皮下出血,右手小指近端有5cm长创口,右手掌骨扪及骨折,左膝至左侧足背37×20cm范围内散在多处擦伤、皮下出血,右膝至右踝部外侧38×14cm范围内散在多处擦伤、皮下出血,双侧小腿有波浪状皮下出血。”

受害人闫某某体表及衣物花纹痕迹检验所见:

肩背部有锯齿形花纹痕迹,花纹痕迹长边长度约5cm,短边长度约2cm,锯齿花纹痕迹上方有面积约7.5×3cm的块状皮下出血痕迹。(见附件图1)

事故时所穿上衣背部有两处开口多边形花纹痕迹,多边形长度约3.5cm,宽度约2.5cm,间距约为3.5cm。(见附件图2)

左小腿中段部位有多道横向锯齿形花纹痕迹,其中两道较清晰,花纹痕迹长边长度约5cm,短边长度约2cm,两道较清晰横向锯齿形花纹痕迹的宽度不等,较宽一道痕迹宽度约为1cm,较窄一条痕迹宽度约为0.8cm,两道较清晰锯齿花纹痕迹的间距约为4cm。(见附件图3)

右小腿中段部位有多条相互平行的条形黑色痕迹,痕迹宽度约为2.8cm,相邻痕迹的间距约为1.5cm。(见附件图4)

上述肩背部花纹痕迹与小腿花纹痕迹的间距约130cm。

半挂车轮胎花纹检验所见:

该车共六轴,20条轮胎,其中第一轴、第二轴为单排轮,其余各轴均为双排轮,两侧轮胎内侧间距约为125cm。其中第六轴右侧两轮胎胎面有四条纵向条状沟槽花纹,第五轴左侧两轮胎胎面有四条纵向波浪状沟槽花纹,其余各轴轮胎胎面均有三条纵向锯齿状花纹。(见附件图5)

半挂车第一轴、第二轴、第三轴、第四轴、第五轴右侧、第六轴左侧轮胎胎面花纹一致,胎面花纹呈三条锯齿状沟槽,长边长度约5cm,短边长度约2cm,其中两侧沟槽宽度约1cm,中间沟槽宽度约0.8cm,相邻沟槽间距约为4cm;胎肩处为开口多边形沟槽,沟槽长度约3.5cm,宽度约2.5cm,相邻花纹间距约3.5cm。胎面拓印见附件图6。

第五轴左侧轮胎胎面有四条纵向波浪状沟槽花纹,胎面被分隔成五条凸面,沟槽宽度约0.8cm,凸面宽度不等,由外向内宽度依次约为4.5cm、3cm、2.5cm、3cm、4.5cm。胎面拓印见附件图7。

第六轴右侧轮胎胎面有四条纵向波浪状沟槽花纹,胎面被分隔成五条凸面,沟槽宽度约1.5cm,凸面宽度不等,由外向内宽度依次约为4cm、2.8cm、2.8cm、2.8cm、4cm。胎面拓印见附件图8。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分析认为:

受害人闫某某肩背部花纹痕迹与腿部花纹痕迹间距与半挂车双排轮两侧轮胎内侧间距相当。

受害人闫某某肩背部锯齿花纹痕迹的形状、长度、特点与半挂车第四轴左侧内轮轮胎胎面花纹沟槽的形状、长度、特点相吻合。

受害人闫某某事故时所穿上衣背部开口多边形花纹痕迹的形状、宽度、长度、间距、特点与半挂车第四轴左侧内轮胎肩开口多边形花纹沟槽的形状、宽度、长度、间距、特点相吻合。

受害人闫某某肩背部块状皮下出血痕迹的宽度与半挂车第五轴左侧内轮轮胎胎面第二条(由内向外)花纹凸面的宽度吻合。

受害人闫某某左小腿中段部位多道横向锯齿形花纹痕迹的形状、宽度、间距、长度、特点与半挂车第五轴右侧内轮轮胎胎面花纹沟槽的形状、宽度、间距、长度、特点相吻合。

受害人闫某某右小腿中段部位多条相互平行的条形黑色痕迹的形状、宽度、间距、特点与半挂车第六轴右侧内轮轮胎胎面花纹沟槽的形状、宽度、间距、特点相吻合。

综上,受害人闫某某身体不同部位体表花纹痕迹及衣物上的花纹痕迹的单体特征及组合特征均能够与半挂车轮胎胎面花纹的单体特征及组合特征相吻合,相对位置关系能够对应吻合。由此可以判定,受害人闫某某体表及衣物上轮胎花纹痕迹与半挂车轮胎花纹一致。

【鉴定意见】

受害人闫某某体表及衣物上轮胎花纹痕迹与半挂车轮胎花纹一致。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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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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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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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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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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