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鉴定类别:交通类
鉴定事项:闽××××××(临时号牌)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员刘某某在哪次碰撞中甩出鉴定
承办机构: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员:杨伟民、贾志鹏
【案情简介】
201×年×月××日,孙某驾驶闽××××××(临时号牌)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乙车)沿省道××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m+474m处时,与前方赵某驾驶的闽××××××(临时号牌)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甲车)相撞,事故时甲车除驾驶员赵某外,还搭载四名乘客,赵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某(事发时不足两岁),本次事故造成甲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和铁路桥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交警大队委托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进行了检验鉴定,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年×月××日出具了[201×]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本次事故的简要过程为:甲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侧滑失控,向北偏东方向运动过程中其前部与现场路段铁路桥东侧桥墩接触碰撞,之后,位于其后方行驶的乙车亦侧滑失控向北偏东方向运动,其左前角碰撞甲车右侧前部,致使甲车发生逆时针旋转并向北运动,之后乙车左侧中部与甲车右后角发生二次碰撞,碰撞后甲车向北偏西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乙车前部与铁路东侧桥墩碰撞后停止。意见书出具后,双方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交警大队依据鉴定意见书及其它材料出具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出具后,检察机关依法对乙车驾驶人孙某进行拘捕,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乙车驾驶人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就甲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于哪次碰撞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甲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于哪次碰撞做检验鉴定。虽然时隔两年多,但事故车辆仍处于查扣状态,在落实鉴定所需材料的完整性及充分性后,山东交通学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决定予以受理。
【鉴定过程】
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 JD0101001-2016)、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检验所见:
1.现场照片
事故现场位于××县境内××省道××km+474m处,事故现场道路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央由护栏分隔,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现场路段处有一铁路桥梁斜跨在道路上方,桥梁由桥墩支撑,桥梁下方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断开,由桥墩代替。现场照片显示路面湿滑。(见附图1~图4)
甲车车头指向北偏西、车尾指向南偏东停于事故现场,现场照片显示甲车前风挡玻璃破碎脱落,车门向外打开,车门玻璃破碎脱落,车门边框挤压变形,中部近似贴合,右侧第一、第二车窗玻璃破碎脱落,后风挡玻璃破碎脱落,车体周围散落物碎片稀少。(见附图5、图6)
乙车车头指向东偏北、车尾指向西偏南停于事故现场,右前部依靠在东侧桥墩南端,乙车南侧路面上有四条双排轮轮胎印迹,走向由南指向北偏西,由西向东第三条印迹后段向西偏北突变弯折,覆盖第二条双排轮印迹;由西向东第三条、第四条双排轮印迹后段之间出现一条指向北偏东方向的单排轮轮胎印迹,该单排轮轮胎印迹起点与由西向东第三条双排轮轮胎印迹重合;由西向东第四条双排轮印迹后段向西偏北突变弯折,覆盖上述单排轮印迹,之后单排轮印迹消失;由西向东第四条双排轮印迹之间有一条指向北偏东方向的单排轮印迹,单排轮印迹后段与第四条双排轮印迹分开,继续向北偏东延伸,之后出现黑色制动印迹,黑色制动印迹处西北侧路面上有大量玻璃碎片遗留,东南侧路面上有玻璃碎片遗留,黑色印迹上无碎片;该单排轮印迹东侧有一条单排轮轮胎印迹,该单排轮轮胎印迹上有玻璃碎片覆盖,前段两单排轮印迹走向近似一致,后段呈现一定夹角;乙车中前部右侧路面上有大量玻璃碎片遗留,玻璃碎片呈西南-东北方向带状分布,延续至桥墩东侧人行道上,乙车车身左前侧有一块破碎的前风挡玻璃遗留,乙车车身左侧路面上有大量玻璃碎片遗留;乙车车身右前方路面上有大量玻璃碎片及散落物遗留;乙车前风挡玻璃破碎,并未脱落,前风挡玻璃右下部有疑似血迹遗留;乙车右前侧路面上及隔离墩上有血迹状物质遗留,乙车车门下部有血迹状物质附着。(见附图7~图12)
现场道路东侧桥墩南侧边缘呈锐角突出,边缘尖锐,靠近边缘位置有刮擦痕迹,见蓝色漆状加层痕迹,表面附着的部分尘土减层,黄色警示带外漏。(见附图13~图16)
2.甲车
牌照号:闵××××××(临时号牌),品牌:金龙牌,型号:XML6907,车辆识别代号:×××××××××××016003。
前部右侧向后挤压变形严重,且自上至下有一条垂向分布的折痕,折痕位置处变形最大,前风挡玻璃左侧大部分脱落,右侧少部分残留在车体上,断离线近似垂直,且与甲车前部右侧垂向折痕近似位于同一直线内;右前轮轮眉后部凹陷变形,后部向前移位,距地高度50~140cm见垂向凹陷变形,并见白色漆状加层痕迹,该垂向凹陷变形延伸至右侧车窗玻璃下边缘右侧第一、第二块车窗玻璃之间边框处;右侧第一、第二块车窗玻璃破碎脱落;右侧车门车窗玻璃破碎脱落;右侧后视镜脱落;车身右后角凹陷弯折变形,见刮擦痕迹;后风挡玻璃破碎脱落。(见附图17~图20)
驾驶员座椅靠背塑料保护套去除,第一排左侧靠过道座椅靠背、右侧靠过道座椅靠背塑料保护套去除,第一排右侧靠窗座椅靠背向后倾倒一定角度,第一排左侧座椅靠背向后倾倒一定角度。其余座椅及座椅靠背塑料保护套完好,座椅靠背未见人为放倒现象。(见附图21、图22)
方向盘后移、偏斜;第一排左侧座椅前方、右侧座椅前方设置有高度约90cm,宽度约80cm的挡板,挡板下部两侧由两立柱固定于底板上,前排左侧座椅前方挡板右上部轻微前倾;前围板及仪表台右侧向后挤压变形,后移的仪表台右侧贴紧第一排右侧座椅前方挡板,第一排右侧座椅挡板右侧后移,右侧立柱后部断裂;右侧前挡板距底板55~56cm、距挡板右侧边缘27~31cm范围有黑色加层刮擦痕迹,走向由左下向右上;第一排右侧座椅椅面高度约40cm,椅面右侧边缘距右侧车窗下边缘21cm;右侧第一个车窗玻璃破碎脱落,车窗前边框位于前排右侧座椅前方挡板之前、车窗后边缘位于第一排座椅靠背之后,与第二排座椅中部平齐;右侧第一个车窗下边缘轻微外鼓,外鼓最大处距车窗前边缘约30cm;右侧第一个车窗前边缘与车门边框上边缘连接处向后弯曲变形;第一排右侧靠过道座椅左侧扶手向右弯折偏转,前端向右偏移量为5cm;第一排右侧座椅椅面后部距车身前部变形最大处65cm、距车身右侧前部碰撞痕迹中心点80cm。(见附图23~图36)
3.乙车
牌照号:闵××××××(临时号牌),品牌:金龙牌,型号:XML6907,车辆识别代号:×××××××××××016001。
车身前部偏右侧凹陷变形,见横向刮擦痕迹;车身前部中间位置见一条近似垂向凹陷变形痕迹;前风挡玻璃破碎;左前灯具组灯罩破碎脱落;车身左前角凹陷变形,见沿左前角分布的涂层剥脱痕迹;驾驶员位置左侧车窗玻璃破碎脱落;左侧第三、第四块车窗玻璃破碎脱落;第三、第四块车窗玻璃之间边框下方见垂向分布的凹陷变形,变形处见刮擦痕迹;左侧第二行李舱盖松脱,后部见弯折变形及刮擦痕迹。(见附图37~图40)
乙车厂牌型号与甲车一致,车型与甲车一致,内部空间与甲车一致,乙车车内前部空间基本未发生变化。(见附图41~44)
【分析说明】
1.根据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年×月××日出具了[201×]交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见案情简介简述。
2.根据对现场照片的检验,乙车南侧路面上有四条双排轮轮胎印迹中由西向东第三条印迹与第二条印迹的覆盖关系表明,第二条印迹形成在前,第三条印迹形成在后,根据四条双排轮印迹的相互位置关系及走向分析认为:由西向东第一、第三条印迹为乙车后轮所留,第二、第四条印迹为甲车后轮所留;根据双排轮轮胎印迹东侧两单排轮印迹上玻璃碎片的分布情况分析认为:西侧黑色单排轮印迹为乙车右前轮所留,东侧单排轮印迹为甲车右前轮所留。根据两车留在事故现场路面上轮胎印迹的走向、相互关系分析认为:甲车在碰撞桥墩之前即发生侧滑失控,向左侧甩尾,乙车碰撞甲车前亦发生侧滑失控,向左侧甩尾。
3.根据两车留在事故现场路面上轮胎痕迹的走向,位置关系,结合本次事故的发生过程,甲车受到的碰撞力方向及车内乘员的运动方向如下所述:
甲车碰撞事故现场东侧桥墩前,侧滑甩尾过程中,车内乘员在惯性及离心力作用下,产生相对于甲车向左侧的运动过程或运动趋势;在甲车前部与事故现场东侧桥墩接触碰撞时,甲车受到的碰撞力方向指向甲车右后方,车内乘员在惯性作用下沿碰撞力反方向运动,即相对于甲车向左前方运动;乙车左前部与甲车右侧前部接触碰撞时,甲车受到的碰撞力方向指向甲车左前方,车内乘员在惯性作用下相对于甲车向右后方运动;两车碰撞后甲车在逆时针旋转过程中,车内乘员在离心力作用下,产生相对于甲车向右侧的运动过程或运动趋势。
4.根据对甲车的检验,甲车第一排左侧靠过道座椅靠背、右侧靠过道座椅靠背塑料保护套去除。第一排右侧靠窗座椅靠背向后倾倒一定角度,第一排左侧座椅靠背向后倾倒一定角度;第一排左侧座椅前方挡板右上部轻微前倾,第一排右侧靠过道座椅左侧扶手向右弯折偏转,前围板及仪表台右侧向后挤压变形,后移的仪表台右侧贴紧第一排右侧座椅前方挡板,第一排右侧座椅前部挡板上有黑色加层擦痕。根据以上现象,结合上“3”所述及比对检验分析认为:事故时甲车第一排左侧座椅上有人员乘坐,第一排右侧靠窗座椅上有人员乘坐。根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材料,事故时甲车上共四名乘客,其中三名成年人:赵某某、赵某某、刘某某,一名儿童刘某某某(事发时不足两岁)。综上所述,结合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材料分析认为:事故时三名成年乘客均乘坐于甲车第一排座椅,儿童刘某某某不具备单独乘车能力。
5.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知:事故时甲车前风挡玻璃脱落于事故现场,位于乙车停止位置的左前侧,甲车前部碰撞的桥墩中部以西路面上。根据对甲车前部碰撞损坏痕迹的检验,甲车前部右侧向后挤压变形严重,且自上至下有一条垂向分布的折痕,折痕位置处变形最大,前风挡玻璃左侧大部分脱落,右侧少部分残留在车体上,断离线近似垂直,且与甲车前部右侧垂向折痕近似位于同一直线内,结合事故现场照片分析认为:甲车上述损坏痕迹为甲车该部位碰撞现场道路东侧桥墩南边缘所致,据此分析认为:甲车前风挡玻璃在碰撞桥墩时即被切开,且大面积破碎。根据现场照片,脱落的甲车前风挡玻璃上部边缘、左侧边缘基本完好,结合风挡玻璃的脱落位置、脱落状态分析认为:在甲车碰撞桥墩后旋转过程中,其前风挡玻璃脱落;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知:乙车前风挡玻璃破碎,但并未脱落,且未产生大量碎片脱离,乙车右侧车窗玻璃完好,车门玻璃完好,表明乙车最终位置车身右侧呈带状分布的玻璃碎片为甲车右侧所留。根据对甲车的检验,甲车车门玻璃破碎脱落,右侧第一块、第二块车窗玻璃破碎脱落,车门上边框向后挤压造成第一个车窗前边框向后弯曲,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知:乙车车身右侧玻璃碎片呈带状分布,且延伸至东侧人行道位置,表明玻璃碎片脱落时抛洒方向由西南向东北,与甲车碰撞桥墩的运动方向一致。综上所述分析认为:甲车车门玻璃及右侧第一块车窗玻璃在甲车碰撞桥墩时破碎脱落。
6.综上所述分析认为:
甲车在侧滑甩尾过程中,车内乘员向左侧运动或产生向左侧运动的趋势,受到第一排座椅前方挡板的阻挡及座椅的约束,车内成员不会离开座椅,更不会甩出车外(此过程甲车车体玻璃完好);在甲车前部与桥墩碰撞时,车内乘员向左前方运动,受到第一排前方挡板的阻挡,乘坐于第一排座椅的乘员不会甩出,即便乘员越过前方挡板前抛,势必会与甲车前风挡玻璃接触碰撞,若被抛出,其落地位置应位于甲车脱落的前风挡玻璃附近,且前风挡玻璃应外侧着地,内侧朝上,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知:甲车脱落的前风挡玻璃附近未见血迹遗留,且前风挡玻璃内侧着地,外侧朝上。故以上推断不能成立。
虽然甲车右侧第一块车窗玻璃在碰撞桥墩过程中破碎脱落,但由于车内乘员相对于甲车向左前方运动,故车内乘员在此过程中亦不会由右侧第一个车窗抛出车外。
乙车左前部碰撞甲车右侧前部时,甲车车内乘员相对于甲车向右后方运动,此时,甲车右侧第一块车窗玻璃已经在碰撞桥墩时破碎脱落,且甲车第一排右侧座椅椅面距车窗下边缘仅21cm,结合模拟比对检验(见附图45、图46),车窗下边缘与乘坐于第一排靠窗位置座椅上乘员腹部位置(肋骨以下,盆骨以上)高度相当,故乙车左前部碰撞甲车右侧前部时,乘坐于甲车第一排靠窗座椅的乘员极易由玻璃已破碎的第一个车窗抛出,自乙车前方掉落,掉落于甲车车窗玻璃碎片位置附近。
根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材料可知:刘某某乘坐于甲车第一排座椅右侧靠窗位置,事故后倒于乙车南侧。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知:乙车右前侧路面上及隔离墩上有血迹状物质遗留,乙车车门下部有血迹状物质附着,乙车前风挡玻璃右下部有疑似血迹遗留。
以上分析及询问材料、现场血迹位置均能够相互印证,故刘某某乘坐于甲车第一排右侧靠窗座椅处,在乙车碰撞甲车过程中自甲车第一个车窗抛出能够成立。甲车碰撞桥墩后右侧第一块车窗玻璃破碎脱落致使刘某某右侧失去了窗户的保护,在乙车碰撞甲车时,刘某某更容易甩出。
【鉴定意见】
甲车车内乘员刘某某在乙车碰撞甲车过程中自甲车第一个车窗甩出,甲车碰撞桥墩后右侧第一块车窗玻璃破碎脱落致使刘某某右侧失去了窗户的保护,在乙车碰撞甲车时,刘某某更容易甩出。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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