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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野车驾乘关系的交通司法鉴定
发布时间:2020-08-14 阅读量:  

【基本信息】

鉴定类别:交通司法鉴定

鉴定事项:越野车的驾乘关系

承办机构: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员:孟现勇、杨伟民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越野车在xx市张马屯工业北路地铁工地门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樊某自述,当时越野车上有三个人,分别是樊某、越野车车主张某和代驾,由于事故前樊某和张某饮酒,由代驾驾驶越野车。樊某自述发生事故后代驾逃逸,但无法提供代驾的具体信息。办案人委托其它机构对越野车事故时的驾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樊某事故时驾驶越野车,樊某情绪非常激动,扬言要进京上访,在网络公布案件情况。办案机关又委托我中心对越野车的驾乘关系进行重新鉴定。

【鉴定过程】

(一)依据:SF/Z JD0101001-2010《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二)检验过程:

1.越野车

品牌为奥迪牌,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XXXXXX。

该车车身颜色为黑色,主要损坏部位位于车身前部。(见图1、图2)

前保险杠损坏脱落;前部灯具组损坏脱落;进气格栅损坏脱落;前横梁右侧有撞击痕迹;水箱有撞擦痕迹;左前轮轮胎泄气、松脱;左前翼子板挤压变形;左后视镜向后偏转变形;左前门前部有撞擦痕迹;上述损坏痕迹受力方向均由前向后。(见图1、图2)


           图 1  越野车前部受损情况

            图 2  越野车前部受损情况


车内设备的主要损坏是副驾驶座靠背左上部向前严重弯折变形,其次仪表台中部部分损坏,变速杆前倾。副驾驶座靠背变形部位及驾驶座靠背后部、驾驶座右侧扶手盒均有血迹附着,变速杆后部有点状血迹附着。驾驶位及副驾驶位安全气囊均已爆开,其上有少量点状血迹附着。驾驶座安全带处于拉出且锁止状态,无法收回或继续拉出,其上部高度调节器无异物卡滞。副驾驶座安全带及后排座位安全带均处于正常收回状态,带扣自然垂下,安全带可正常拉出、收回。(见图3~图8)


         图 3  越野车驾驶座位置损坏情况

        图 4  越野车副驾驶座位置损坏情况


       图 5  越野车驾驶座后排损坏情况

         图 6  越野车副驾驶座后排损坏情况

       图 7  越野车驾驶座安全带使用情况

            图 8  越野车副驾驶座变形情况


2.事发路段实地调查

鉴定人前往事发路段进行实地调查,事故现场为工业北路施工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由东向西逐渐变窄,变窄位置处由铁挡板隔离施工现场。越野车与铁挡板接触后,又与挡板内侧拱形水泥板碰撞,现场路面散落大面积水泥。

3.事发路段固定式视频图像检验

委托人提供了一段事发现场固定式视频资料,时长53分10秒,由西向东拍摄,可观察到越野车与工地围墙碰撞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但无法分辨越野车内情况及事故后人员下车情况。

文件名:NVR_ch6_main_20180110220001_20180110230012_1

文件格式:dav

文件大小:1.54GB

帧速率:25fps

哈希值:EA38CA3B33004CA1D071A6B361CC995C

通过播放该视频图像可知:该视频画面较清晰,播放流畅连续无卡顿、画面右上部显示日期及时间。

【分析说明】

 1.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资料、事故现场照片,结合事发路段固定式视频图像并参考当事人询问材料分析认为本次事故的形成过程如下:

 越野车沿工业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施工路段处时,其前部与工地挡板正面接触碰撞。碰撞后越野车又与挡板内侧的拱形水泥板接触后停止于最终位置。

 2.根据对越野车驾驶座位置安全带的检验可知:越野车驾驶座安全带为三点式安全带,安全带被拉出且处于锁止状态,无法正常拉出、收回,上部高度调节器处无异物卡滞,表明越野车驾驶员事故时使用安全带。根据对越野车副驾驶座位置安全带的检验可知:越野车副驾驶座安全带为三点式安全带,安全带处于正常收紧状态,可正常拉出、收回,表明越野车副驾驶座位置安全带事故时未被使用。根据对后排座椅的检验可知:越野车后排座椅配置三个三点式安全带,三个安全带均处于正常收紧状态,均可正常拉出、收回,表明后排座椅安全带事故时均未被使用。

 3.根据对越野车内部的检验可知:越野车副驾驶座椅靠背左上部向前严重弯折变形且有血迹附着,符合事故时后排右侧座椅有人员乘坐且没有佩带安全带的情形。根据对越野车后排座椅的检验可知:越野车后排左右两侧座椅的前部空间、结构相近。越野车前部与工地围墙接触碰撞时产生强大减速度,车内人员在惯性力作用下相对于越野车向前方运动并与前排座椅靠背碰撞。由于后排左右两侧座椅前部空间、结构相近,且安全带均未被使用,因此若后排左右两侧座椅上均有人员乘坐,则会造成驾驶座靠背及副驾驶座靠背产生大体相同的损坏,与此同时,后排座椅上的乘员都将受到严重的损伤。而本次事故的事实是只有张某一人受伤,只有副驾驶座靠背发生严重变形。

 4.根据对越野车副驾驶座位置检验分析认为:若事故时副驾驶位置有乘员乘坐且未佩带安全带,越野车前部与工地围墙接触碰撞时产生强大减速度,副驾驶位置乘员在惯性力作用下冲向前方,双膝势必会与副手盒、仪表台接触而造成中控台损坏、双膝受伤;头部会与风挡玻璃接触造成风挡玻璃损坏,头部受伤。根据对越野车副驾驶座位置检验可知:越野车中控台右侧、挡风玻璃右侧完好无损,故可以排除事故时副驾驶位置有乘员乘坐的可能性。

 5.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可知:事故后张某是从后排座椅被救出,表明事故时张某乘坐于后排座椅。事故时在惯性力作用下冲向前面与副驾驶室靠背等处碰撞,导致副驾驶室靠背向前偏转变形并受伤,血迹附着于副驾驶室靠背后部左侧等处。

 6.事故中驾驶员同样在巨大惯性力作用下有相对于越野车冲向前方的趋势,但由于驾驶员事故时使用安全带,且驾驶员位置安全气囊打开,在安全带和安全气囊的双重保护作用下,驾驶员受伤程度要明显轻于未使用安全带的乘员。

 7.根据樊某《病员诊断证明》可知:“软组织挫伤”,其余未提及受伤部位。根据张某《病员诊断证明》可知:“①双侧多发肋骨骨折②双侧创伤性湿肺③多发胸椎椎体骨折④磆宽关节脱位⑤右侧胸腔积液⑥头皮裂伤⑦软组织挫伤”。樊某受伤程度明显轻于张某,符合事故时两人分别处于前、后排座椅且樊某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

 8.综上所述,事故时,樊某为越野车的驾驶员,副驾驶座位无人乘坐,张某为乘车人乘坐于后排右侧,后排左侧无人乘坐。

【鉴定意见】

 事故时,樊某为鲁AQ700H奥迪牌小型越野越野车的驾驶员,张某为乘车人乘坐于后排右侧座椅。


(编辑:张永,审核:杨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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