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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定意见存在与申请人的愿望不一致的风险。鉴定意见对申请人可能有利,也可能对申请人不利。
2.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途径救济。
3.司法鉴定意见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司法行政机关无权变更、撤销司法鉴定意见,无权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济南市司法局 济南市司法鉴定协会
(编辑:张永,审核:张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