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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02 阅读量:/  审核:高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标准。

适用于本中心机构负责人。

2 工作标准

2.1中心负责人是本中心最高行政领导,由山东交通学院任命。对本中心鉴定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2.2认真贯彻执行本中心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以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示和决定;

2.3负责制定并授权发布本中心质量方针和目标,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批准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主持实施管理体系管理评审;

2.4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

2.5确保在本中心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

2.6及时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全体员工;

2.7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2.8组织起草阶段性和年度工作总结,并及时在本中心相关会议中报告;

2.9保障本中心各项管理、技术工作获得足够的资源保证;

2.10负责设备、设施的采购、报废的批准;

2.11行使必须由最高管理者处理或特殊情况下需由最高管理者处理的重大问题。

2.12赋予质量负责人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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