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实现的四个突破
据山东省司法厅网报道经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实现四个方面的新突破。
山东省的条例制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益于组织领导有力,省司法厅党委对地方立法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确保协调运转、高效推进。
条例主要在四个方面获得新突破:
一是在统一管理体制上有新突破。不仅明确规定将诉讼需要的部分其他类鉴定纳入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登记并编入名册不得从事这类业务,而且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应当委托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政府的领导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是在健全管理体系上有新突破。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以及司法鉴定协会的设立和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在完善管理机制上有新突破。不仅明确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设立原则,进一步细化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的资质管理制度,而且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协会的监管职责,应当建立的监管制度,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等,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还创设了有关规划审批、停业整顿、退出淘汰机制。
四是在规范鉴定实施上有新突破。明确规定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循的基本执业准则,对鉴定机构的受案范围、条件、程序和有关鉴定实施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创设了有关争议解决、鉴定复核、自行纠错等质量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