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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对重新鉴定案件实行内部质询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1 阅读量:  

随着接收重新鉴定案件数量的增加,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意识到责任重大,必须谨慎从事,以不辜负委托人的殷切期望,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老牌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根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关于重新鉴定和依法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保障重新鉴定的质量,最近该中心对重新鉴定案件实行了内部质询制度。

该制度规定中心开展重新鉴定业务,必须有科学、严谨的态度,依法从严进行。

一、在发送鉴定意见书之前,该中心至少组织一次内部质询活动,作为鉴定过程的必要环节。不经内部质询或者不能通过质询的,不得盖章、发送。

二、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程序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鉴定的科学性,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鉴定文书的规范性等。符合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结论准确的要求;鉴定意见书要做到逻辑清晰、表述晓畅。

三、质询的形式:试行模拟法庭形式,由鉴定人担任“律师”、“法官”,该案的签字人模拟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问答内容记录在案。

四、质询的结果:分为:1)通过 ,2)改后通过 ,3)重大修改三种。该结果须经中心领导签字审批,鉴定意见书签字人根据《重新鉴定内部质询记录表》和领导审批意见进行下一步工作。

该制度的实施,让鉴定人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花大力气狠抓各个鉴定环节的落实;同时能够发挥专家、鉴定人的集体智慧,群策群力,使司法鉴定质量得到了保障,使重新鉴定案件,经得起推敲和质疑,以令人信服的鉴定意见服务于司法行政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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